SSL憑證資訊/類別變更申請書(有
*
為必填項目)
SSL憑證購買申請書(有
*
為必填項目)
|
帶入舊申請資料
|
申請單號:
技術聯絡人電子信箱:
|
以憑證IC卡數位簽章投單 (請先
安裝
元件)
*
|
卡片密碼:
(請插入MOEACA、XCA或GCA所發用戶憑證IC卡)
|
原SSL憑證序號
*
|
(請至本管理中心網站「
SSL憑證查詢及下載
」查詢)
|
廢止原因
*
|
|
SSL憑證類別
*
|
|
購買SSL憑證類別
*
|
單網域一年期
|
變更後的
網站名稱
*
|
亦即
完全吻合網域名稱(Fully Qualified Domain
Name,FQDN)
,
|
QMI資訊
*
|
Cloud ID:
( 私雲的id ) 註冊碼:
(私雲啟用id的雜湊函數值)
|
申請公司/組織
(為FQDN網站擁有者或被授權使用者)
|
統一編號* |
|
公司/組織名稱全銜
*
|
1.請以
經濟部網站
查詢之本國公司中文名稱或外國公司英文名稱全銜填寫,請勿以簡稱填寫。 2.
若網域登記資料庫僅顯示公司英文資訊或憑證內之組織資訊希望註記公司英文名稱,請核對公司資訊與
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
註記相符,或: A.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公司登記資料的英文證明
。 B.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
公司登記資料的英文證明
。
|
公司/組織地址
*
|
|
開立發票公司/組織
|
統一編號
*
|
|
公司/組織名稱全銜
*
|
|
帳單寄送地址
*
|
|
技術連絡人 |
姓名
*
|
|
公務聯絡電話
*
|
(例如:02 12345678 12345, 其中12345代表分機號碼, 若無分機號碼則不填)
|
公務電子郵件信箱
*
|
|
帳務連絡人
|
姓名
*
|
|
公務聯絡電話
*
|
(例如:02 12345678 12345, 其中12345代表分機號碼, 若無分機號碼則不填)
|
公務電子郵件信箱
*
|
|
推廣人員工代號
|
|
hiHosting用戶
|
HN
若您的網站是租用hiHosting服務,請填寫HN號碼以加速SSL憑證安裝。
|
請貼上憑證請求檔
*
(Certificate Signing Request, CSR) 1.請參考
SSL憑證請求檔製作與憑證安裝手冊
2.若此CSR已核發過憑證, 請重新產製CSR.
|
|
TLS/SSL憑證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
(請拉捲軸詳閱右方告知條款,並勾選最下方之已閱讀並同意)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TLS/SSL憑證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
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詳閱以下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中華電信(股)公司(含各分公司、電信研究院,以下簡稱本公司)。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依據電子簽章法經營中華電信通用憑證管理中心,合於營業登記項目與組織章程所定之身分識別業務-TLS/SSL憑證。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辨識個人者;如申請TLS/SSL憑證所需留下之聯絡人姓名、公務電話、電子郵件帳號。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中華電信通用憑證管理中心營運期間內
(二)地區:中華電信通用憑證管理中心營運之地區
(三)對象:本公司
(四)方式:符合法令規定範圍之利用
五、本公司就本服務/業務填具之聯絡人資料(包含姓名、公務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帳號),僅作服務/業務聯繫之用(如傳送簽發之TLS/SSL憑證串鏈、提醒完成繳費、通知TLS/SSL憑證到期、查證TLS/SSL憑證將註記的完全吻合網域名稱之控制權與擁有權,而依照CA/Browser Forum之規範與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之規定查詢客戶擁有網域名稱之WHOIS之資料);法人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及受託人之資料(如法人代表人之姓名與印鑑證明),僅作申辦服務/業務及聯絡使用。
六、客戶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其行使方式依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定,撥打本公司免付費客服電話(市話直撥123、行動直撥0800-080-090或0800-080-365)、網路客服中心(https://123.cht.com.tw/ecas/B09)或洽本公司各服務中心辦理。客戶行使前揭權利時,須由本人填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就客戶行使上開權利之資料提供方式、處理期限、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均依法令、本公司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本公司得依個資法第10條、11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必須(如經濟部依據電子簽章法、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所核定與公告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決定是否接受申請。
七、客戶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聯絡資料(但依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若提供資料不足或有誤時,將影響服務申辦或其完整性。於本管理中心網站登打與上傳之憑證申請資料有使用TLS協定加密保護並確認為本管理中心相關管理知伺服器之身分。
八、憑證管理中心網站伺服器會記錄使用者於網站內所瀏覽的網頁等資料,這些資料係供憑證管理中心內部作網站流量和網路行為調查的總量分析,以利於提昇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的服務品質,並不會對個別使用者進行分析。
已閱讀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並同意
|
購買合約條款
*
(請拉捲軸詳閱右方購買合約條款,並勾選最下方之已閱讀合約並同意)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TLS/SSL憑證」用戶購買合約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TLS/SSL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由經濟部核可之憑證機構「中華電信通用憑證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第3級憑證(組織驗證型TLS/SSL憑證)。
一、憑證之用途
TLS/SSL憑證係用於建立瀏覽器和網站伺服器之間的安全通道,提供伺服器身分鑑別及資料傳輸加密。
二、憑證之申請及簽發
(一)申請憑證時,用戶應自行產生金鑰對及憑證請求檔,連線至憑證管理中心服務網站,依申請程序所提示之項目,提供合法、真實且完整之資料;用戶將申請書用印(得使用政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核發之憑證IC卡對申請資料進行數位簽章)後,連同必要之證明文件送至本公司。
(二)本公司將依據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以下簡稱CPS)辦理憑證申請,之鑑別程序,將審核結果通知用戶,且本公司保留拒絕簽發憑證之權利。
(三)用戶於接獲本公司同意核發憑證通知後,應連線至憑證管理中心服務網站執行憑證接受作業。用戶於完成憑證接受作業後,即表示遵守CPS之規範使用憑證,該憑證將公布於憑證管理中心服務網站,供信賴憑證者查詢。
三、使用規範
(一)用戶申請憑證所提供之完全網域名稱、電子郵件信箱應為用戶所有或用戶被授權使用。用戶申請之憑證或憑證所記載網域名稱之網站,應從事合法正當之行為。
(二)用戶申請憑證所使用之金鑰對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並應自行妥善保管。
(三)憑證因效期屆滿或其他原因遭廢止時,用戶應將失效之憑證移除。
(四)用戶得於憑證有效期間依照本公司提供之SSL安全認證標章(以下簡稱認證標章)及使用說明安裝至憑證所記載之網站,如憑證失效時該認證標章應一併移除。
(五)用戶申請憑證之私密金鑰如遺失或被竊,應儘速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憑證廢止。
(六)每張多網域憑證記載上限為99個完全網域名稱。
(七)用戶不得未經本公司授權,轉售或出借金鑰對及憑證與其他人。
(八)用戶應詳細審閱CPS,同意遵守本合約、相關法令、CPS及網際網路相關規定及本公司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九)本契約甲方之出帳及開立憑證機構,包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各級機構。
四、服務之變更、暫停或中斷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除依法令或契約約定須事先通知外,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對於本服務相關系統設備進行遷移、更換或維護時。
2.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所造成本服務停止或中斷。
3.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本服務停止或中斷。
4.用戶發生違反使用規範之情事。
5.因情事變更或業務規劃,得暫停本服務。
五、憑證廢止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得逕行廢止憑證,並不對用戶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申請人提供之資料若有偽冒不實之情況,由申請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2.用戶於憑證簽發後在繳費期限內(經30天滿意度鑑賞與催款後)未付款給本公司。
3.用戶不當使用本服務或違反本契約任一約定事項。
4.確知憑證用戶之私密金鑰遭冒用、偽造或破解。
5.確知本管理中心之私鑰或資訊系統遭冒用、偽造或破解,致影響憑證之可信賴性。
6.確知該憑證未依CPS之規定程序簽發時。
7.用戶已經違反或無法擔負CPS或任何其他合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或責任時。
8.依司法或檢調機關之通知或依相關法律之規定。
9.其他依照CPS第4.9節之規定。
六、違約處理
如用戶違反本契約造成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之直接或間接損失)時,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如因此致本公司受有損害時,用戶應負擔一切之賠償責任。
七、擔保責任之免除
(一)憑證之使用範圍已設有明確限制,對於逾越該使用範圍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二)用戶之受僱人、代理人、使用人等違反使用規範之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專利及網域名稱等)或違法使用、傳遞或執行其憑證、數位簽章或任何其他與本契約相關之交易或服務,因而致生第三人之損害者,用戶應自負全部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
(三)用戶應確保本身電腦系統之安全性與相關應用系統之可信賴性,對於該電腦系統或應用系統之因素而致他人受損者,應自行承擔責任。
(四)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問題,本公司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八、責任限制
本公司僅就處理憑證作業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用戶直接損害負責,如該損害得以補發憑證程序處理者,以補發憑證程序為之,如該損害無法使用補發憑證程序,本公司之賠償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000,000元,此賠償上限為賠償金額之最高額度。
九、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服務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用戶同意隨時至憑證管理中心服務網站查詢本服務契約之規定。本服務契約如有增訂或修改,用戶同意自該修訂條款於本網站公告之時起受其拘束,本公司將不對用戶個別通知。如用戶不同意本公司對本契約所作之變更,應立即辦理廢止使用憑證。
十一、補充條款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CPS及本公司各該服務或業務之相關約定辦理。
已閱讀購買合約條款並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