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新修訂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第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使用SSL憑證與SSL安全機制提供傳輸安全通道,可確認網站身分並防止傳輸資料遭改或洩漏,可於個資事件發生時舉證說明沒有過失或故意違反法律處。歡迎使用中華電信通用憑證管理中心所核發之SSL伺服器憑證。